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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应当以工伤人员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70%-60%的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工伤人员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0个月-2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复发等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但是因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那么员工是可以单位,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你好,这是公司的人的错误,所以你朋友完全可以起诉,因此你的问题工伤员工终止合同享受待遇有何标准答案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考虑到现行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劳动合同法》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专业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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