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020-08-10 07:07:53 回复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大学生实习是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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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虽然实习期不是正式的劳动者,但是实习期的工资标准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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