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您好,关于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2、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3、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4、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立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依法受理。
一、上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也可另行起诉,但如果案情有关联的,应当受理本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现实中,另案起诉时,因管辖权的限制,往往是在不同的法院审理,判决极易矛盾冲突,也让当事人疲于奔命,浪费司法资源。
物权保护纠纷还是这样的回答,可以参考以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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