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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包括哪些?

刘** 山东-东营 其他咨询 2021.04.02 01:44:26 416人阅读

物权保护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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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其主要内容有: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  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  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  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物权人占有着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  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  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  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  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  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021-04-02 01:45:2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第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第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监护权转移的形式:(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第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第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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