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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工作在日喀则,想买房,请问日喀则房屋买卖是怎么进行的?

王** 贵州-遵义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06 16:13:42 424人阅读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聘,来到了日喀则,目前工作稳定,找了女朋友,想结婚,要在日喀则买房,但对日喀则的房屋买卖一窍不通,请问,日喀则房屋买卖是怎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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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其次,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再次,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最后,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
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最后,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020-07-06 16:2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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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2020-07-06 16:14:42 回复

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涉及到中介费,目前我国二手房中介费收费区间一般是0.8~3%,很多版情况下都有砍价的余地,给大家一个标准:给1个点略少,2个点略贵,3个点太傻。中介费最好不要一次性给完,避免权自己处于被动。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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