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来是买了一套二手房,可是当签订购房合同以后,房主一直拖着不跟我一起去过户,而且还一直不搬出来,我就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果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两种:
(1)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房屋买卖。这里的重大误解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形成的,而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主观原因产生的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如果不是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是不可能实施这种房屋买类行为的。
(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即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或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而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失的房屋买卖行为.
对于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损失或不利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或受损失的一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对购房者的损失双方应该均担。购房者在返还房屋后需要重新购置房屋,巨大的房屋差价就是其实际损失。原房东是没有损失的,而是获得了巨大的拆迁利益。
因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原房东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相反,购房者重置购房受到了巨大损失。两者的不同结果产生了巨大的不公平。《民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这个不公平的后果需要法院来均衡。我认为为了公平,首先应该保障购房者从新购房所需要损失部分,原房东应该从获得拆迁利益中弥补购房者的损失。现在法院判决也基本采纳这种观点。但原房东即使补给了购房者房屋重置所需要的资金,其仍然剩余巨大的利益,这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剩余的这些利益往往法官都没有考虑到,而当事人也往往没有提出要求。英国有句法律谚语“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得利益”,显然有些判决违背了这个谚语,而是使原房东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购房者只能望洋兴叹。这个问题应该作为一个问题在法庭上提出来,以保障购房者获得部分拆迁利益,不至于双方经济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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