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近期工商登记单;
3.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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