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大学毕业第七年,从大学毕业一直在北京工作,在家里帮助下,终于凑够了首付,想在北京买房,买套二手的,想问下北京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政府优先回购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早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很多户型上百平米,而且审核分配也不严格。2007年,北京实行了新的经适房制度,严格规定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请审核、后期管理等政策。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老经济适用房未出现回购案例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这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不再需要开具证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新经济适用房仍需开具放弃回购证明
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这些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实施回购。此外,对于购买未满5年的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保部门无力回购的,也可由市保障房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提供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概况、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概况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截至2015年4月16日,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备案已通过88787户。
北京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根据京建住〔2008〕225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所以,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有关程序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