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这一仲裁原则,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依照仲裁规则予以纠正。
二、鉴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听取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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