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2018年10月进入一家外企,合同签了3年至2021年10止,现诊断为淋巴瘤,医疗期今年7月20日到期,累计工作2年半,在此外企工作1年半多,像此情况按劳动法是否可延长医疗期?医疗期为多少?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020-06-25 06:47:02 回复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全文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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