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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了一家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我,校长

ask****663 北京-东城区 退款纠纷咨询 2020.06.15 18:34:26 331人阅读

你好!朋友开了一家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我,校长是我,但是收学生的费用我一分没有得,没有收到。现在家长问我退钱。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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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和家长协商。责任由单位承担。

2020-06-15 22:4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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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区别:  法人代表是自然人,比如你可以成为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你无法成为一个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个组织。

2020-09-30 07:01: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及其他情形等12种情形。如果不履行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未尽上述职责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教育机构如果未尽其相应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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