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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1月10日签

180****4636 四川-凉山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6.13 05:22:21 466人阅读

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1月10日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后再1月30日经医院检查已经怀孕后咨询公司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告知需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等证明才能认定怀孕事实,但因是疫情期间管控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结婚证,准生证),故在2月29日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前也未申请三期人员,现在还能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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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0-06-13 05: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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