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现在已经工作了两个月了.前天因一件小事和经理吵架,她说你是不是不想干了,你明天就来公司领工资吧.请问试用期会不会故意辞退,试用期内是不是可以随便辞退人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本案中,公司以沈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沈小姐,显然与沈小姐经过几轮面试被(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公司录用的事实相悖,后公司又表示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向沈小姐明示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也拿不出公司考核沈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显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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