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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是被公司总经理性骚扰,问一下民法典出了吗,有规定没?

王** 陕西-延安 离婚咨询 2020.05.29 11:25:57 434人阅读

我大学毕业在经同乡介绍到一家企业上班,在公司的办公室做文秘,公司总经理总是借故让我去他办公室,最近总是被公司总经理性骚扰,就想问一下民法典出了吗?有规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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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话题,是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之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有规定,但其缺陷在于,只是一个宣誓性规定,如规定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实际生活中,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而且非常全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身体权、健康权部分,体现了性骚扰是侵害别人对其身体的自由支配,如别人的隐私部位不能去触摸。另外,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长期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饱受压抑,心理健康受损。
其次,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其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不同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情形,那些情形已经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就很重要。
在民事责任中,一方面,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注意,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声。甚至在某些高校,老师对学生有学业上的控制关系,要是说出去了,他可能就毕不了业。所以,民法典特别强调这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投诉机制。
实际上,单位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后,一旦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很快启动调查程序。有时单位的处理会比到法院诉讼更有效率,也更有威慑力。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性骚扰,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予经济补偿。高校里,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存在性骚扰的老师,可以一票否决。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民法典专门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下一步,会有各种具体规定,如劳动法、教育法等许多法律中都要有相应的措施。民法典规定的预防、制止义务,单位违反了也要承担责任,雇主可能因没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要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0-05-29 11:2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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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的上述相关规定无疑是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式进步。规定中,不仅将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针对用人单位——机关、企业、学校等提出了要求。首先,事前预防,建立科学有效的性骚扰预防的制度和机制;二是事后处理,受理投诉、调查处置。这两项条款的规定,不仅使得受害人“诉讼有门”,有法可依;同时也充分发挥单位在性骚扰发生时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地位,从而一定程度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
并且在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亦明确要求,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女性可以选择投诉,或者报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寻求帮助和救济。
在此提示,生活中遭遇性骚扰后,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要求性侵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2020-05-29 11: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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