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会经常给我起外号的,其实我心底里不是很喜欢,但是不想伤害了感情就忍了好几次,但是有一次终于不能再忍了,请问给别人起外号属于侵犯他人什么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他人起外号不具有侵犯姓名权的要件,所以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如果是具有侮辱性的外号,是属于损害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给别人起绰号, 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利。
同时,该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
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应给予行为人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内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容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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