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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妹要去新公司入职,劳动合同中违约金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啊?

杨** 四川-自贡 劳动合同咨询 2020.05.27 15:37:19 463人阅读

我的表妹刚刚读完大学毕业,现在刚刚出来社会找工作,什么都不懂,也面试了好多家公司了,有几家都是比较满意的,我想要了解一下啊,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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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
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除以上三种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处的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正常的职位、工资调整机制。因此劳动者无须担心约定服务期后的职位和工资问题。
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有保密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同时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劳动者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数额超出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追加。
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实际上竞业限制条款也是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一种手段,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劳动合同法有又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等做了相关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特别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以上三种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20-05-27 15: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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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020-05-27 15: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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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以下两种情形: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服务期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常见的服务期限,有3年或5年。通常是用人公司会对下列三类人员适用:(1)用人公司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多于用常规手段和资金招聘的人员。(2)用人公司投入大额资金进行过特殊培训的人员,例如飞行人员、银行职员。(3)用人公司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提供住房、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约定在离职后某段时间内,不得在某地域从事某行业的限制。常见的期限是2年,但竞业限制只能用于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其他员工是不能适用竞业限制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会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仅限于上述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020-09-30 00:1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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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上,考虑到整体的犯罪构成,还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属关系,而财物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为数额。由此若行为人客观上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或主观上只想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的故意,则尽管有扒窃行为,也不得定罪处罚。因此,扒窃能否入罪,既要考虑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统一性,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既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二、扒窃是否具有既未遂形态
认为扒窃未遂应当一律入罪的观点,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扒窃行为的犯罪分类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致,很多学者和法律工作人员将扒窃归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而与之对应的结果犯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才成立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人们对“盗窃罪是结果犯”应该不存异议,而现在之所以对扒窃犯罪看作行为犯的一种,是因为对扒窃罪状的描述,“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理解并不正确。因为,行为犯的行为构成与结果之间一般不可分离,且不以出现某种结果为要件,而扒窃的行为和结果不仅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还必须以扒窃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一“外界”变动(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扒窃存在既未遂形态,且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
三、扒窃未遂下的入罪问题
该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13]8号第12条规定,该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不具有以上三种情形的盗窃未遂,不应定罪入刑。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其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实质上就是指要考虑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到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的统一性,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是否具有严重情节,应从行为主体、主观认识、行为手段、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多方面认定,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一年内受过受过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有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对象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等救助物资,或者盗窃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财物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盗窃行为严重影响生产、公众生活的,等等。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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