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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务员生病父母陪护,父母没有收入,

151****1952 江苏-苏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5.24 11:01:41 425人阅读

您好,公务员生病父母陪护,父母没有收入,单位是不是需要出陪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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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询单位人事

2020-05-26 01:2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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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公司负责。陪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20-12-02 09:55: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法定节假日,每年都会出放假的安排,公休假天数依据工龄确定: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法定节假日,每年都会出放假的安排,公休假天数依据工龄确定: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法律意见】
建议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依法对此类行为做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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