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出限定准则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准则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量,4人的户按4人计量,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量。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乡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准则能够适当增加,具体准则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量。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能够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出30平方米。
采用测量工具测量宅基地的面积,看是否超过标准。rn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rn(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rn(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rn(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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