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交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获到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任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薪水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训练、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你好。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引〉办法,江苏省工伤九级保险待遇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批号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由省长梁保华于二○○五年二月三日签署。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03 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定于2015年6月1日废止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级伤残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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