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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怀孕四个月了,试用期怀孕请假不批公司劝自动离职违法吗

李* 云南-昭通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4.30 11:46:03 354人阅读

我的小姑刚结婚不久,并且有了四个月的身孕,她现在还在公司上班也是刚开始上班,她的公公婆婆不想她上班,害怕她累着了。想让她休产假好好养胎,想知道试用期怀孕请假不批公司劝自动离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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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这个是可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0-04-30 11: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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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拒绝劳动者请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劳动者依然享受基本的人权和行动自由,在劳动者有充分的请假理由的情况下,例如生病、亲人去世或生病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得到请假批准而解雇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020-04-30 11: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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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人生七条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0-10-01 11:1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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