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格式如下: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企业合伙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原告提讼,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企业的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2、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3、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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