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争执20平方土地纠纷,甲说:这20平是70年代就已种植到现在40余年历史。乙说:2007年从地边修建渠道时当时队长说过:渠道两侧的零星地属田块户所有。尔后甲方相绁续承包种植玉米,臼菜之类作物,乙方都无意议。到现在乙方強行侵占这块不足20平方地,并釆取毁灭性破坏地中的桑树等。经村委调解乙方巨不到场,问现如何处理?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法律限定是2个方面,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所有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限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隶属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在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限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条限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能够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久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可否经过准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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