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股东会授权而与善意第三人所订立合同,该合同()。 A.属于有效合同??? B.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C.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D.?属于无效合同
该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为无效";只要善意第三人尽到自己的在商业交易习惯中的相应注意义务(非完全注意义务),即使该法人代表越权签订合同,该合同也是“不认定为无效”。
2020-04-10 17:04:43 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进行追认,追认的,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则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等不同观点,可待《民法典》编撰完毕后予以统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就具有重大差别。而本质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属于已生效的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则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
2020-10-01 07:18:26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