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据新华网电存款人银行卡遗失后被他人从柜员机上转走巨款,存款人状告银行要求赔偿,在一审败诉后存款人不服判决而上诉。近日,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终审认定银行方面负有特定义务,应如数赔偿存款人损失及相应利息。存款当事人张某诉称,1998年她在厦门建设银行某分理处开立一张银行储蓄卡,后该卡丢失,其向银行办理挂失并于2000年申请补办一张新卡。2002年11月25日,张某查询该卡存款余额还有65046.78元。2002年11月28日,张某银行卡内存款在一商场柜员机上被6次转账共转出60000元及5次取现计5000元。同年12月24日,张某向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初步认定该案系金融凭证诈骗案。随后,在向银行方面索赔未果情况下,张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厦门市思明区人民一审认为,庭审中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存款是被人用伪卡冒领的事实,只是陈述警方对案件的定性。鉴于讼争存款是在柜员机上凭密码支取的,张某作为该密码唯一知情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用伪卡冒领情况下主张银行方面赔偿,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则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在审理上诉案件后认为,银行与张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警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事实分析,可以推定张某对于其账户里的存款被领走并没有过错。银行作为保管方,负有对储户存款谨慎保管的特别注意义务,由于存款处于保管方控制下,保管方对证据材料具有单方性隐蔽性,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未能证实存款人张某有过错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原则,银行应当赔偿张某现金存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撤销原审判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匿名举报的内容属实,且提供了有效证据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是不会进行反查的。但匿名举报内容不符,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话,会被反查。甚至会被定罪,涉嫌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企业保存的证据要怎样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仍然在延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弱化,也即,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与主张对等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证明该主张对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掌握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则败诉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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