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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甲方一个小朋友不知情掀开乙方新建房子所用的石灰池周围的防护栏跳进石灰池中,导致双脚膝盖一下外皮烧伤,经过治疗双脚已恢复正常可以走路,现在已经是活泼乱跳的了,甲方从11年事发后便开始起诉乙方,企图向乙方索要钱财,多次起诉以失败告终,如今事隔四年之久甲方再次起诉,我想问已经过去了这么多年甲方的再次起诉还有效吗。
你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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