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试用期到了不给转正,却要求写辞职信延期一个月,一个月后看工作表现,但是一个月后告知不符合用人要求,说因为疫情影响考虑到没工作延期一个月,但是要求再次写辞职信,第二次延期到后公司直接解除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嘛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情况你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
2020-03-18 16:01:45 回复
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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