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陈某的工资卡上多出两万元,对陈某而言这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利息,包括利息、租金等。本案中的借款利息所得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返还给公司;投入股市所得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三人合伙诈赌十八万元的,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意见】
做假账无论是合伙还是个人营业,都是触犯了《会计法》是要追求刑事责任的,严重的是要刑罚的。至于合伙人欺诈里面并没明确这一条,以后多加主意就是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建立财务账本,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违反此规定的,给于处分、罚款。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认真实账务的手段有很多,例如从生产、销售等环节入手核查,从客户方面入手调查等等。这些手段可以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施。
4、一旦掌握合伙人做假账的证据,可以到,也可以到司法机关报案。建议在此之前,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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