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3月在现在这家公司上班,2017年5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2017年6月2日,于是我在5月中旬将自己怀孕的事情告诉领导。但是在六月二号那一天,我没有等来续签合同的通知,确等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我想请问孕妇劳动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吗?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此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03-07 10:20:46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怀孕女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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