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
解析: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后,被执行的财产需要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的方式处理房屋。
人民法院在没收犯罪分子房屋的时候,如果房屋是犯罪分子唯一的住所,为了保障犯罪分子和扶养人的生活所需,是不能拍卖房屋的,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让被扶养人在房屋中生活,但如果超出最低生活费标准,是可以执行财产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结论:可以
解析: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后,被执行的财产需要变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的方式处理房屋。
人民法院在没收犯罪分子房屋的时候,如果房屋是犯罪分子唯一的住所,为了保障犯罪分子和扶养人的生活所需,是不能拍卖房屋的,只能对房屋进行查封,让被扶养人在房屋中生活,但如果超出最低生活费标准,是可以执行财产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结论:
要视情况判断。
解析:
要视情况判断。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结论:要视情况判断。
解析: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结论:
有权拍卖
解析: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追缴包括采取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扣划等,追缴做法本身并不牵涉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置。
对于违法所得,原则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非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告人(被扣押人)或者执行财产刑;
对于违禁品,按照有关限定处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结论:可以。
解析:
法院是可以拍卖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问题太模糊了,首先案子是刑事还是民事不清楚,不过看你追问推测应该是民事。 看你之前的追问,你申请要求的东西,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也没下个结论,也没给个说法,只给判了一些不重要的东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该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年前已经生效的判决,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因此,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更不能重新起诉。
2020-11-20 13: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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