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因与陈X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一审判决后不服结果,决定提起上诉。这起纠纷源于2000年10月24日蔡X向陈X出具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款38000元并按2分利算,但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蔡X认为一审判决在利息计算和诉讼时效认定上存在问题,于是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上诉。
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他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在上诉过程中,苏湖城律师提出两点上诉理由。一是认为双方虽约定利息按2分利算,但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相关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按月息2%计算是错误的。二是根据《合同X》规定,2011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
被上诉人陈X答辩称,可根据合同X规定及双方借款目的确定按月息计算,且平潭民间借贷习惯是月息两分,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拒绝出庭已失去诉讼时效抗辩权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适用相关规定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因讼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被上诉人起诉时开始起算,上诉人主张部分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权益。尽管最终判决维持原判,但他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积累,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也有着扎实的功底。同时,他还在教育与学术领域有所贡献,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并参与编著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在社会职务方面,他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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