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如影随形。就像这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涉及到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以及多名被告人。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是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他们每月从被告单位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被告人的诉求很明确,希望能减轻刑罚,最好能争取到缓刑。然而,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方面,涉案金额巨大,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的金额累计起来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在法律量刑上是一个很重的砝码;另一方面,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产品,证据确凿,要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并非易事。
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策略亮点频现。他仔细研究审计报告,对每一笔销售金额和未售产品的计算方式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同时,他还积极与被告人沟通,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程豪律师提出,虽然被告单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被告人孙XX、孙XX只是普通员工,他们按照公司安排进行生产工作,主观上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且他们的工资收入相对固定,并非从假冒行为中获取巨额利益。对于被告人黄XX,律师强调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但并非蓄意进行大规模的假冒活动。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黄XX被判处缓刑。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程豪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对审计报告进行细致分析,挖掘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在时机把握方面,他在庭审中适时提出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裁判,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于普通员工参与犯罪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量刑。同时,积极的辩护和合理的证据收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对于普通人在商业经营中面临知识产权犯罪指控的困惑,本案给出了答案。程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证据链的精准构建、关键时机的准确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的合理突破,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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