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XX与被告张某某曾是夫妻,2021年10月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明确规定,婚后共同所有的牵引车、挂车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在离婚之日起两年内给付原告12万元。然而,离婚后被告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在处理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徐丽平律师,在业内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她带领团队接手这起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明确关键在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徐丽平律师团队首先重点收集、核查核心证据,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后,他们发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庭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企图逃避履行付款义务。徐丽平律师团队依法协助法院推进缺席审理程序,积极提交证据、发表代理意见,避免案件因被告逃避诉讼而拖延。在庭上,他们精准论证被告的违约行为,清晰主张原告的合法债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1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2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成功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事后,原告回想起徐丽平律师常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这句话的分量。在这起案件中,徐丽平律师团队凭借精准把控协议效力、高效推进诉讼程序等专业能力,彰显了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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