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律师事实线索感情不和分居引发的离婚纠纷
上海嘉定区的某甲和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大,二人经常争吵,并于2012年2月开始分居。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这起案件是上海嘉定区盛春龙律师处理的众多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典型。
律师介入收集证据
盛春龙律师接受某甲委托后,开始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像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常见错误一:忽视感情不和证据收集
很多人在离婚诉讼中,以为只要分居就一定能离婚,却忽视了收集感情不和的证据。在盛春龙律师处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感情不和证据的重要性。比如有的当事人仅仅口头陈述双方感情不好,但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撑,像吵架斗殴的记录等。正确做法是,尽量收集双方吵架、矛盾冲突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如果实在无法举证,也要详细清晰地向法院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过程。
常见错误二:分居证据不足
另一个常见错误是分居证据不足。很多人以为分居了就是事实,不需要证据。但在法律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盛春龙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有的当事人虽然分居,但没有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能证明分居事实的材料。正确做法是,保留好租房合同、租金收据、水电费缴纳凭证等,这些都是证明分居的有力证据。
常见错误三:忽略孩子意愿
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很多当事人忽略了孩子的意愿。根据规定,孩子满10周岁的,关于孩子随父还是随母生活,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盛春龙律师处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没有重视这一点,没有维系好与孩子的感情,导致在争取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地位。正确做法是,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孩子,维系好与孩子的感情,当涉及抚养权问题时,尊重孩子的意愿。
成功案例印证
有一对夫妻也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男方委托盛春龙律师处理离婚诉讼。律师指导男方收集了感情不和及分居的充分证据,同时注重与孩子的沟通,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得到了合理分割。此类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误区,上海嘉定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盛春龙律师已形成一套固定核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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