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与县镇中心小学曾签订《小学操场硬化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小学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朱先生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将小学告上法庭。一审中,小学提出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尽管一审法院判决小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小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朱先生陷入了更为棘手的局面,案件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谭嘉虬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对一审的所有卷宗进行了细致且全面的梳理。他逐页查阅合同、转账凭证、判决书等各类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梳理过程中,谭律师发现小学在上诉时虽提交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有力地支持其上诉请求。同时,他还注意到“小学”“县xx镇中心完全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这一关键信息。谭律师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到案涉印章是前任校长任职期间使用且未移交,且在另案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上也使用了相同印章。这些发现为案件找到了坚实的突破口。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小学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意味着朱先生成功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挽回了经济损失。谭嘉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谭嘉虬律师继续秉持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处理着各类复杂的法律案件,用专业和责任书写着法律人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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