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XX区人民法院审理。周X某甲在该案中是被告人。2021年5月,周X某甲与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商讨合作生产肥料事宜,在该公司内租场地,共同出资生产化肥,他主管化肥生产、销售及质量检测等工作,还负责提供化肥生产的配方。但周X某甲在川东XX某公司仅办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生产化肥,并标注“艮多旺”、“博冠”、“邦博”名称,由公司业务员负责推广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多处查获未销售的化肥,共计90吨,金额105478元,并依法查封抽检。经检测,这些化肥系不合格产品。周X某甲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过后来表示认罪认罚。
当周X某甲接到起诉书时,整个人都慌了神,整夜整夜睡不着觉,担心自己会面临严重的刑罚。他不知道未来会怎样,心里充满了恐惧和焦虑。
莫川川律师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介入。他多次会见周X某甲,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会见过程中,周X某甲对公安抽样提出异议,这引起了莫川川律师的重视。莫川川律师还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在辩护过程中,莫川川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他认为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较低,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周X某甲已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然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抽样检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周X某甲关于抽样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周X某甲虽主动到案,但前期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不过,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他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周X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周X某甲原本担心会被判处实刑,没想到最终能争取到缓刑,这个结果让他松了一口气。
打官司就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这个案子中,莫川川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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