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在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2024年间,被告人赵X在身负巨额债务、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租赁的一辆宝马轿车和他人所有的别克商务车虚构为己有,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在约定还款期内仅归还部分利息,之后无力承担还款,案发后,部分车辆被所有权人追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
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鹿静律师就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关于被告罪名及减轻处罚的情况对接。到了检察院阶段,鹿静律师阅卷后,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发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她认为赵X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罪名变更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鹿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赵X的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鹿静到庭。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无异议。鹿静律师在庭审中积极辩护,对于被告人挥霍问题,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合理阐述,使得法院给予了客观评价。
最终,法院认为赵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出判决。鹿静律师通过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等非标准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赢得了当事人、同行同仁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广泛尊重与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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