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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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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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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擅长办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用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秉持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的刑事辩护之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张某虽从事实际工程经营,但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面对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李鉴春律师再次用行动践行这一理念。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为从犯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也全面采纳。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同样是李鉴春律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见证。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主动投案、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在一个个案件中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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