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器材厂在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然而,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介入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他先是仔细研究了案件涉及的各类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接着,朱俊健律师把所有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聊天记录、文件进行整理,按照时间顺序重新排列,以清晰呈现租赁业务的整个过程。
在整理资料过程中,朱俊健律师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却未通知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他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指出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于央企提出的“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说法,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证明钢模板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朱俊健律师申请了证据保全,固定了相关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朱俊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建筑器材厂挽回了损失。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这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返还等内容。同时,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相关证据,不要轻易删除与业务相关的聊天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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