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这位律师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经手的案件类型多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集资诈骗等多个领域。
先来看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多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承诺内容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了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还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减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情节,对郭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再看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务,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在郝XX投案前就给出专业建议,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时投案认定自首对量刑有利。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获认可。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郝XX系从犯,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赔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还有一起敲诈勒索案。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土地及毁坏树木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并迫使公司汇款12万元。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律师阅卷后,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指控属实,时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最后一起是集资诈骗案。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对行XX不利,提出行XX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但法院认为行XX作为公司CEO,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制定辩护策略提供依据。在时机把握上,如建议郝XX及时投案争取自首情节,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在法律适用方面,针对不同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来量刑。对于敲诈勒索罪,会严格审查证据,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于集资诈骗罪,重点关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结尾
普通人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不知所措。从这几起案例可以看出,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展现出综合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辩护,尽力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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