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一个看似普通的人,却因涉嫌诈骗罪被卷入了一场风波。2020年3月30日,他以朋友朱X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xx家庭农场,采用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xx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2日,他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之后又经历了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等一系列程序。案件移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后,经过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与此同时,娄X也陷入了困境。他是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2025年3月,公司与天全XX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X应天全xx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他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天全xx公司石墨化生产车间34线石墨化废气排放口的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直接接入自动检测分析仪,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xx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7月28日,娄X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娄X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娄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还有余XX、李XX、曾X三人,2020年年底,他们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XX,从杨XX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他们各退缴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他们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在这三起案件中,有一个身影始终坚守在当事人身边,他就是李坤律师。李坤律师自2019年从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德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秉持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在唐XX的案件中,他仔细查阅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为唐X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在娄X的案件中,他抓住娄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让娄X免受刑罚;在余XX、李XX、曾X的案件中,他为李XX进行辩护,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观点,为李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张不起诉决定书,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李坤律师专业与坚守的见证。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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