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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320元被公司否认,这起工伤案咋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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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9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覆盖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多个地区,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处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及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熟悉各地办案流程和政策标准,实战能力强,维权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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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步青律师代理了蒋XX与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仲裁案。蒋XX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但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对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有异议。陈步青律师梳理证据,在庭审有力回应抗辩。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其意见,蒋XX获17.3万工伤赔偿。
日薪320元被公司否认,这起工伤案咋反转

申请人蒋XX在XXXX年X月XX日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当钢筋工,约定工资320元/天。XXXX年X月XX日,蒋XX在工地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还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因为公司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蒋XX就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费用共239830元。可公司这边呢,辩称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有异议,还直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对蒋XX来说,处境挺糟糕的,本来受了伤,公司还不认账,赔偿也拿不到。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个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这案子复杂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直接否认劳动关系,想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资标准有争议,这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三是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得有医疗证据支持。

陈步青律师知道仲裁阶段证据准备很重要。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像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写着“休息肆个月”,这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可公司对此有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都做了有力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公司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再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XX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蒋XX主张日工资320元,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算出日工资确实是320元,有力驳斥了公司的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公司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公司没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项一项计算了蒋XX应得的各项待遇,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XX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公司支付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各项合计173502元。不过蒋XX主张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因为没有有效票据证明,没得到支持。

蒋XX原本面临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等难题,可能拿不到应有的赔偿。但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仲裁委基本采纳了代理意见,蒋XX获得了17.3万的工伤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对公司抗辩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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