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案齐解:王铖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案件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2023年10月3日,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一场法律危机就此爆发。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直到2023年,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抓。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2023年,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件中,毛某通过朋友结识崔某,崔某称可办理贷款挣钱,毛某联系“某某”找客源,孙某在“某某”指示下联系毛某,带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办理贷款。张某某成功贷款4.3万元后,崔某用威胁语气索要钱财,众人瓜分后仅给张某某8000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2022年,女子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某”与被害人宋某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某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介入后,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普法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这三起案件中,他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成功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追诉时效的准确把握,还是对证据不足的有力辩驳,亦或是对认罪赔偿情节的有效运用,都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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