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关乎村民的切身利益。本案中,ZX出生于XX村X组,早年为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未迁出但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然而,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将他们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这使得ZX和YX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他们的生活保障面临挑战。在这种困境下,二人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首先开始固定核心事实。张双意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她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据,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张双意律师曾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通过这些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张双意律师厘清资格认定规则。她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张双意律师曾深入研究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着深刻的理解。在这个案件中,她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她强化妇女权益保护,提交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
在二审阶段,张双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庭审能力。她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一审胜诉成果。张双意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精准地抓住对方证据的漏洞,进行有效的反驳。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XX组承担。张双意律师在执业近10年的时间里,经办上百起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百万元,在刑事缓刑、集体权益(拆迁赔偿)等领域形成实战闭环。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以缜密逻辑、扎实功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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