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再萍律师代理记录·再审申请引发争议
2020年,再审申请人苏XX、吴X因与被申请人大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理由,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且本案属虚假诉讼。
案件事实梳理
2007年11月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安置用地供地协议,大理供电局因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成立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以该公司名义对涉案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等。参与集资的职工认可团购公约、交纳购房款、签订相关合同并接受房屋。经团购委委托审计,XX公司作出大理幸福家苑小区一户一价最终决算报告,且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报告效力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律师应对策略
程再萍律师作为大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的应对。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各项理由,程再萍律师一方指出,二审法院对团购委的身份地位判定并无不当,大理XX公司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向业主主张房屋价款合理合法。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也与该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并无不当。同时,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大理XX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关键信息传递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再萍律师在整理的案件材料空白处写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体现了程再萍律师始终坚持的服务原则,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不被表象所迷惑,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处理问题。
案件结果与总结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苏XX、吴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程再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作出裁定后,程再萍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再次写下:“坚守事实与法律,为当事人权益而战”,进一步强化了其服务原则和执业理念。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程再萍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其始终以当事人为中心,秉持公平正义、为民服务的执业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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