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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成功维持高额本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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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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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叶X与龚X存在长期借贷往来,一审法院支持叶X诉求,龚X上诉,二审调整本息。龚X又申请再审,叶X委托冯从福律师代理。律师坚守本金事实、接受利率调整、承认还款事实,再审法院维持原二审部分判决,扣除16000元后确认欠款及利息,成功为叶X保住23万余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成功维持高额本息认定

在福建宁德,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很多债权人追讨欠款时会遇到各种难题。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就充满了波折,而债权人叶X在资深律师冯从福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叶X和龚X是同学关系,两人有着长期的借贷往来。2001年3月15日,经过结算,龚X向叶X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31424元,约定月利率2%。2004年12月15日,双方再次结算,龚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295679.85元,约定按年利率18%计息。然而,龚X并未按期还款,叶X在2020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X返还借款本金295679.85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叶X的诉讼请求

但龚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实际最初借款仅为40000元,后续借条金额均为“利滚利”计算所得,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金调减为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重新核算。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龚X关于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295679.85元系由131424元利滚利计算而来的主张,但未采纳40000元的主张,认定最初本金为131424元,并对借款本息之和进行了调整。

即便如此,龚X仍不服,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申请再审。此时,叶X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为其代理。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从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重要社会职务。

在再审中,冯从福律师和叶X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关于最初借款本金为131424元的认定,驳回龚X关于最初本金为40000元的主张;确认2004年12月15日借条的真实性及双方自愿结算的效力;同意扣除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款,但其余本息应予支持;请求维持按年利率18%计息及24%总上限的裁判规则。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最初借款本金是40000元还是131424元。龚X主张最初仅借款40000元,后续均为利滚利,但冯从福律师坚持131424元系双方2001年真实结算结果,且龚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40000元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龚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意见,认定龚X举证不足,维持131424元作为结算后本金。

其次,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的295679.85元是否合法。二审法院已主动调整,按照月利率2%、复利计算45个月得出249705.6元(已扣除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并设置了本息总上限。冯从福律师在再审中认可该计算方式,但指出一、二审均遗漏了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未扣除,同意在再审中予以扣减。

最后,已偿还16000元如何处理。再审法院查明,龚X在原一审中提交了16000元还款凭证,叶X当庭认可该款项属于利息并同意扣除,但一审、二审均遗漏处理。再审判决将该16000元从本息总额中扣除,最终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5日的实际欠款为233705.6元(249705.6元-16000元)。

冯从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巧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迫使龚X对其主张的“40000元初始本金”无法举证,法院据此驳回其核心抗辩。他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复利保护及本息总额上限的规定,在法院主动调减时能够准确预判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避免过度上诉增加诉累。面对对方申请再审并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复杂局面,他能够沉着应对,清晰梳理二十余年借贷流水,向法庭呈现完整事实链。而且,他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的16000元还款事实,既符合客观真相,也树立了当事人诚信形象,法院在判决中予以肯定,未因此减损其他利益。

最终,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为:龚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X借款23370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但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1314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虽然扣除了16000元,但整体上维持了233705.6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较高利息标准,远优于龚X主张的以4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用诚信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他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叶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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