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合同价款的结算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合同价款究竟该按固定总价,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出色的法律论证,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给出了实战结论。
某建筑公司于20XX年承接了某市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该公司凭借专业的施工团队和先进的技术,迅速投入到项目建设中。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多次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而且,市场上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使得建筑公司的成本大幅上升。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了严重分歧。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市场价格波动增加成本”为由,要求发包方调整工程价款。建筑公司提出的诉求包括: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补偿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
律师破局策略
发包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认为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无论工程量如何变化、市场价格如何波动,都不应调整价款。其二,声称设计变更属于正常施工范围,不应额外支付费用。
汪能文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他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分点进行论证:第一,从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来看,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款,符合工程款的法定要素,是建筑公司为完成工程额外付出的劳动成果,理应得到支付。第二,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加,是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让建筑公司独自承担。发包方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由,拒绝补偿建筑公司因市场变化而增加的成本。第三,发包方单方提出设计变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且未与建筑公司就变更后的价款达成一致,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基于以上论证,汪能文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发包方未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调整价款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求。判决发包方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数千万元、补偿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增加数百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数百万元。同时,驳回了发包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一些发包方认为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可以无视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拒绝调整工程价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等合理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成本上升的,工程价款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变化,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价款。对于劳动者(建筑企业)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合同价款争议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汪能文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大量的设计变更文件、市场价格波动数据等,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清晰论证了建筑公司的诉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举证,说服了法官,为建筑公司赢得了高额赔偿。
汪能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建筑公司维权,再次证明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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