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上诉人)与XX公司(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多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上诉人银行账户长达三年之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恶意保全,导致其无法按时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向有关部门缴纳了违约金,遂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主观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沙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她指出,被上诉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被上诉人前后多次诉讼的诉请金额差异巨大,且使用诉前保全、撤诉、上诉、重复起诉等手段恶意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同时,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此外,上诉人作为房开企业,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动频繁,不可能为尚未到期且到期时间不确定的应付款提前准备巨额现金预备支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同时为工程尾款及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准备充足的资金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违背了正常的商业及市场逻辑。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案件结果未如上诉人所愿,但沙璇律师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上诉人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她以专业能力与职业坚守践行法律人的初心使命,用责任与温情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办理,也体现了沙璇律师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的冷静分析和严谨抗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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