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租赁领域,转租是常见的交易模式。许多租户通过转租方式获得厂房或商铺的使用权,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然而,这种交易模式往往伴随着诸多争议和风险。比如,租赁合同可能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无效,拆迁补偿分配也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证据规则严苛,证据获取困难,使得这类纠纷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处理此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在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173,960.26元的拆迁补偿款。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原告许某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某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了公司。但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某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然而与房东何某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长期协商无果。何某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某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某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卢扬超律师迅速展开行动。首先,他着手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某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某主张全部补偿权益。这一举措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被告何某拒不提供评估报告,证据获取成为了案件的关键难点。卢扬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从证据梳理到申请调取关键证据,卢扬超律师仅用了5天时间——这得益于他对诉前时机的精准把握。
在获取关键证据后,卢扬超律师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某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精准核算出许某应得的补偿金额。
庭审中,何某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有效反驳了对方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某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某向许某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除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卢扬超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也有出色表现。曾有一起离婚案件,涉及房产及股权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原告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证据收集困难。卢扬超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梳理夫妻共同财产,精准把握谈判时机,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这充分体现了他在不同领域的综合办案能力。
律师价值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卢扬超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确权定性方面,虽合同无效,但他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计算环节,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在平衡说理时,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原则,确定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补偿分配纠纷中,实际使用人只要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投入和损失,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结尾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卢扬超律师在处理各类纠纷时,证据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无论是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还是婚姻家事案件,他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律师时,这样的综合优势无疑是值得信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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