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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三年内,同一当事人两次委托追讨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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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5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3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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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年,张玥律师帮当事人王成功追讨回8842元劳动报酬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三年后,王再次找到张玥律师,原来他又有17649元劳动报酬被拖欠。此次案件在金额和责任认定上与上次有所不同,但张玥律师依然为其妥善解决问题。
张玥律师三年内,同一当事人两次委托追讨劳动工资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还具备三级心理咨询师证。她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

20年,当事人王找到张玥律师,称自己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完工后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认为三被告,即蒋、XX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张玥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案件情况,与王一起收集证据。王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XX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了结清承诺书。在法庭上,张玥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清晰阐述王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蒋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劳务工资8842元;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XX公司对蒋、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负担。

案件结束后,张玥律师主动回访王,了解他对此次服务的感受和后续是否还有法律方面的需求。王对张玥律师的服务很满意,但当时并没有新的纠纷。之后的三年里,王身边有朋友遇到法律问题,他还向朋友推荐了张玥律师。

20年,王再次联系张玥律师。原来,他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又在蒋承包的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提供劳务,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他17649元。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此次案件与上次相比,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从8842元增加到17649元,责任认定上也更为复杂。张玥律师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调整策略。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土木公司和四川XX司的不同情况,准备了详细的辩论要点。在法庭上,她指出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王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王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后来王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张玥律师这样,不管什么时候找她,都能认真负责处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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