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薛XX与被告冉某某、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原告薛XX认为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2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232万余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难以界定,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其二,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这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争议。其三,原告曾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被告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有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接受委托后,丁婷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首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其次,深挖证据关联,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合伙纠纷案件,明确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不得径直分割财产。提醒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要重视清算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抗辩思路和方法,即从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等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合伙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越来越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丁婷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的丁婷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乌鲁木齐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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